創業壹村財務咨詢給大家提個醒,納稅人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后,應當申請一般納稅人,不然就會受到相應的處罰的,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之間的區分,個人覺得各有各的好,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按3%征稅,但作為一般納稅人可以抵扣進項稅額,所以具體的情況還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具體分析。那么,納稅人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后,不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如何處理?
一、根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第八條第三款規定:“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結束后20日內制作并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納稅人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應當在收到《稅務事項通知書》后1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不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表》(見附件2),經認定機關批準后不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認定機關應當在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批準完畢,并由主管稅務機關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br data-filtered="filtered" style="box-sizing:border-box;" />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若干條款處理意見的通知》(國稅函〔2010〕139號)第八條規定:“認定辦法第八條第(三)款第1項規定主管稅務機關制作的《稅務事項通知書》中需明確告知:其年應稅銷售額已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應在收到《稅務事項通知書》后1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或《不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表》;逾期未報送的,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納稅人在《稅務事項通知書》規定的時限內仍未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表》或者《不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表》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直至納稅人報送上述資料,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方可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