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注冊資本從實繳制改為認繳制后的財稅處理發表時間:2018-03-19 15:11 自2014年3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下面這道案例將分析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后企業應如何進行賬務處理、稅務處理和股權轉讓的涉稅處理。 案例:A公司于2015年6月登記成立,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由甲和乙兩人發起認繳,A公司章程中約定,甲出資600萬元,乙出資400萬元。章程規定甲出資600萬元于2016年8月1日投入A公司,甲到期實際投資600萬元,乙出資400萬元于2020年4月1日投入A公司。其中2017年A公司向當地銀行申請流動資金貸款2000萬元,發生的年利息為200萬元。2018年6月1日,自然人股東甲轉讓其在A公司的全部股權給丙,轉讓價格為800萬元,請分析A公司登記成立到轉讓股權的財稅處理。 (一)實收資本的核算 在注冊資本從實繳制改為認繳制的情況下,公司對于為未收到股東的出資額是不進行賬務處理,只針對公司收到股東出資的部分進行賬務處理。 1、2015年6月A公司登記成立,不需要做任何賬務處理,實收資本為0元,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2、2016年8月1日甲出資600萬元投入A公司時: 借:銀行存款 600萬元 3、2020年4月1日乙出資400萬元投入A公司時: 借:銀行存款400萬元 特別提醒:如果公司對未收到股東的注冊資本時做的是“借:其他應收款,貸:實收資本”的賬務處理,不僅要按照實收資本金額提前繳納印花稅,還要對掛在“其他應收款”股東未繳足注冊資本視成自然人股東向公司借款,超過一年期限的,要依法按照那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注冊資本實繳制改為認繳制后,對于自然人股東未繳足的注冊資本部分不要進行賬務處理。 (二)印花稅的核算 將注冊資本實繳制改為認繳制后,公司只能按股東實繳的實收資本申報繳納印花稅,而未繳足的實收資本部分不繳納印花稅。 2016年8月A公司繳納印花稅(600萬元×0.5‰=3000元)時: 借:管理費用-印花稅 3000元 2020年4月繳納印花稅(400萬元×0.5‰=2000元)時: 借:管理費用-印花稅2000元 ? 貸:銀行存款 2000元 (三)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2017年度,A公司不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利息是:200×400÷2000=40(萬元)。 (四)股權轉讓的個人所得稅處理 在注冊資本從實繳制改為認繳制的情況下,當股東轉讓股權時,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的原則:股權轉讓所得是股權轉讓價格減去已經實際繳納的資本。 2018年6月1日,甲股東轉讓股權給丙,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公告第67好文件的規定,甲股東應申報繳納股權轉讓的個人所得稅處理(800-600)×20%=4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