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商標使用的那些雷區?發表時間:2018-03-22 15:59 導讀:很多朋友認為商標注冊證在手,萬事不愁,事實卻并非如此。在日常商業活動中,企業或個人隨意使用商標,商業行為規范不明確,輕者將受到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處罰,責令限期整改,重者還將被撤銷商標,喪失商標專用權。 那么,商標使用過程中,有哪些不可觸碰的“雷區”? 1、到期不續展——死亡率100% 首先,我們需要明確一點,商標不是注冊后就永久有效的,根據我國《商標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有效期屆滿后,企業如果希望繼續使用注冊商標、使注冊商標繼續受到法律保護,就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商標續展。每一次續展的有效期為十年,如果希望可以無限期地使用并保護這枚商標,那么企業則需要在規定時間內一直進行續展注冊。 十年的商標有效期滿之后,如果企業沒有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續展手續,那么商標局將有權注銷該商標,也就是說,注冊商標不續展只有死路一條。要想活出一條路,商標續展必不可免。 2、騙到手的商標——死亡率95% 眾所周知,我國《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了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注冊的標志,使用國家名稱、帶有民族歧視性的、無顯著性等等的商標都無法通過商標局審核,將不予注冊。 但是,還是有一些人存有僥幸心理,通過欺騙、內部關系等不正當手段獲得了商標注冊證,一旦出現這種情況,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則有權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同時,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也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并且,該商標專用權還將被視為從始至終不存在。 也就是說,通過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得來的商標,一經發現,“死”無蹤跡。怎么去避免?商標注冊中需要注意的種種問題,都需要咨詢商標局或者專業的代理機構。 3、連續三年不使用——死亡率90% 我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注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這就是通常所說的商標“撤三”。 理論上,因品牌發展等原因被企業擱置不再使用的商標、個人或企業惡意注冊用作投資的商標、名企為保護品牌而注冊的防御商標,以及企業屬于管理,導致無人管理的商標等等,都有可能被提“撤三”。 商標被提“撤三”成功后,原商標持有人將失去對該商標的專有權,無法繼續在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該商標,前期對商標的廣告宣傳等投入也將付諸東流,將對原商標持有人造成嚴重的資源浪費和經濟損失,因此不得不慎重對待。 不過,只有當注冊商標滿足了“沒有正當理由”且“連續三年不使用”這兩個條件,才會被“撤三”成功。如果企業被他人提出“撤三”申請,則需要在規定時間內向商標局提交有效的商標“使用”證據,或者向商標局說明商標不使用的“正當理由”,如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產清算等,否則將有很大可能被“撤三”成功,導致商標被撤銷。 4、自行改變注冊信息屢者——死亡率80% 隨著規模的擴大與發展,一些企業會出現變更地址或公司名稱的情況,但是,對于已經注冊了商標的企業來說,一旦商標注冊人、注冊地址等已作注冊的事項發生改變,則必須向商標局申請變更相應的注冊事項。 根據我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商標注冊人在使用注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也就是說,不按規定隨意變更注冊信息并屢教不改的,將有可能面臨商標“被死亡”的危險! 一些企業認為,改變了注冊地址、注冊人信息也沒什么關系,偷偷使用就可以了。但是,這樣做可能會令企業陷入更大的危機中。 商標局在注冊商標被提“撤三”“異議”或面臨其他變動時,往往會按照商標注冊證上登記的注冊地址下發書面信息通知商標注冊人,注冊地址的變更令企業無法及時收到相關信息,從而錯過挽救時機,最終導致企業商標被“死亡”,阻礙企業商標的正常使用。 另一方面,機制轉換、體制改革、資產重組等問題往往會引起企業名稱的改變,這種情況下就需要向商標局申請變更商標注冊人信息,如果不申請變更,使用新名稱的企業將無法合法擁有商標專用權,這就意味著在面臨商標侵權、糾紛時,企業將無法主張權利,只能任由他人“傍名牌”,將企業辛苦開拓的市場瓜分。 5、商標淪為通用名稱——死亡率80% 企業商標知名度高本是件求之不得的事,但是,商標過火,卻有可能引火燒身。 商標最主要的作用就是用于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因此商標應具有識別性與顯著性,但是,如果企業在商標名聲大噪后不注重商標管理與保護,導致商標被過于頻繁地用于描述某一類產品,那么,該商標就會失去顯著性,淪為某類產品的通用名稱。如“優盤”“拉鏈”“熱水瓶”等等,都是由商標弱化為通用名稱的典型。近幾年出現的“微博”“雙十一”等商標也都有弱化為通用名稱的危險。 對于這種情況,我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的,任何單位或個人均可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不止如此,根據我國《商標法》第五十條規定,注冊商標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宣告無效或者注銷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準。也就是說,一旦注冊商標被“死亡”,那么,一年之內是不可能被救贖滿血復活的。想要亡羊補牢的企業,就此死心吧! 6、惡意搶注的——死亡率50% 我國商標注冊雖然實行“申請在先原則”,但同時也規定了申請商標注冊時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惡意搶注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響力的商標。我國《商標法》第四十五條中明確了對摹仿馳名商標、惡意搶注商標等行為的處理規定,對違反相關規定的商標,自其注冊之日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均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馳名商標所有人則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可無限期追究相關責任,隨時向商評委提出商標無效請求。 但是,鑒于注冊商標是否侵犯了他人在先權利,是否屬于惡意注冊等行為的認定是個相當復雜的過程,在案件審理與答辯中被訴方還有反敗為勝的可能,因此,涉及此條款的商標死亡率只有50%。 現在看來,商標注冊并非一勞永逸,如若不能合理規范地使用,商標將可能失效,致使商標無法正常使用,繼而影響企業的日常運作和經營,造成企業效益的損失。 商標的日常管理、運用與保護工作,不論是企業還是個人,都應該具備這樣的意識,以免出現上述的情況而哭訴無門。 |